媒体评论:拒不避让消防车 记3分罚200元够不够
发表于2019-03-24 18:15:36

  原标题:媒体评论:拒不避让消防车 记3分罚200元够不够

  又见拒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的恶劣行径。

  据报道,3月20日上午11点10分许,安徽界首市消防大队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拉着警报,闪着警灯,自南向北行驶至界首市S204线光武路段,被车牌号为皖K2H7**的黑色轿车拦住了去路。

  当时消防车拉着警报,消防员喊话提示“靠边,靠边”。但皖K2H7**迟迟没有避让。当日下午,辖区交警将司机王某传唤至交警中队,王某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界首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的作出,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则规定对“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3分。

  如果是普通的道路交通违法,如“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等,罚款再加记分,也算得上是严厉了,但是对于拒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行为,这样的行政处罚力度还有待商榷。

  消防车执行救火行动等紧急任务,关系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必须争分抢秒,是以法律给予了此类特殊车辆以特别通行权,同时也明确了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的法定义务。拒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故意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也置公共安全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宜与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同等视之。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拒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行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还可以更重一些,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问题是,这里的“情节严重”,究竟是对避让指令始终无动于衷,且故意对抗为难,还是导致消防车执行任务受阻,使公众生命和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如果是前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亦无不可,如果是后者,则可以视情将处罚“升格”,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防人员依法执行灭火任务,固然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但严格按照《刑法》,拒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并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毕竟没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也不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造成“严重后果”仍不能入罪处罚。审视这种违法行为,实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适时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才能与社会危害性相一致,收到震慑之效。

  翻看报道,近年来类似消防车辆执行任务道路受阻事件屡见不鲜,对拒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者,有关部门也作出过类似处罚,但实际遏制作用并不明显。值得借鉴的是,针对酒驾、醉驾多发的现状,立法不仅将行政处罚升级,更将醉驾入刑,较好地遏制了乱象蔓延之势。

  对拒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也应在立法上有所突破,为抢救公众生命和财产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投稿:lukejiwang@163.com
Copyright © 2002-2024 鹿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