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到假手机获三倍赔偿,这两点对维权最重要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个典型案例,均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法院表示,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赖多方共同参与与支持,希望广大消费者能理性维权,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广大的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买的手机被鉴定为假货
2017年12月23日,原告刘某作为消费者,在被告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一部型号为A57的OPPO品牌手机,原告刷卡支付手机价款1200元。
后来,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原告拿到售后维修,却被告知不予保修。
2018年1月30日,原告将手机交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认为该手机及配套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的正品手机产品,为假冒该公司“OPPO”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院判决退款并赔偿三倍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销售假冒“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增加赔偿价款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销售假冒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手机的正规进货渠道、进货票据,应对视为是明知自己销售的手机为假冒“OPPO”品牌手机,被告却故意隐瞒了案涉手机为假冒“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这一重要信息,将案涉手机当做“OPPO”品牌手机进行销售,导致原告因此误以为案涉手机是“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正品手机而购买,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被告行为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案涉的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款项并赔偿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款1200元并赔偿原告3600元。
法官提醒
首先,在购买商品,特别是较贵重的商品,应当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或者正规的收据,核实收据或发票上的名字与商铺内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保留购买凭证,才能为下一步维权提供有效依据。本案中,消费者并没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但是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保留了银联刷卡的底单,底单上标明了商家的信息,由此才确定了商家的主体信息。
其次,假如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货,首先要跟正品厂家取得联系,并尽量通过正品厂家对货物的真伪作出证明,目前厂家对于自己的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的意识比较高,如果发现市场有假冒伪劣产品,厂家都很愿意提供帮助进行维权,在确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后再找销售商进行交涉,往往维权的成功率会高很多。